一、基本要求
(一)创建单位: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经营1年以上(2015年5月31日前注册)的家政服务单位,主营家庭保洁、母婴护理或家庭成员照料陪护等家政服务;
(二)经营场所:有独立、固定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且符合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有明显的单位服务标识;
(三)服务规模:有一定经营规模,年推荐上岗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数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额在本地区同类家政服务企业位居前列;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必须有熟练使用计算机的人员);
(四)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公开上墙;制定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守则,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体检、奖惩等制度;坚持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岗中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客户回访,客户对服务满意率达到80%以上;客户投诉必须有回应、有记录。
二、建设要求
(一)探索“准员工制”管理模式,采用规范的雇主、家政企业和家政员三方合同,加强对从业人员在身份验证、体检、签约、购买商业保险、上岗培训和服务回访等方面进行管理,“代收代支”从业人员服务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配备计算机、身份证阅读器等办公信息化基本设备,日常业务实现信息化管理;积极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信息录入省家政诚信服务管理平台,2016年录入平台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数超100人;积极引导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持诚信卡上岗;
三、其他要求
(一)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二)注重维权。积极维护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和雇主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团队建设。要尊重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关心她们的进步与发展,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
(四)文明服务。站容站貌整洁卫生,工作人员着装整齐,文明用语、礼貌待客、热情周到。
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建设规范
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