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厦门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Xiaman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 简 称“XMHS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厦门市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科研人员等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行业自律,大力提倡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诚信服务,加强同业联络,维护同业利益,树立同业形象,密切政府与企业的联系,起好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号601室之10、之11B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法规纪律,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引导会员从事合法诚信经营。
(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三)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企业信誉。
(四)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制订行约、行规,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参与技术考评,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进行行业调查,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政策,参与行业规划,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图谋行业振兴。
(七)加强本市与兄弟城市同业的横向联系,达到密切联系,增进友情,借鉴经验,共图发展的目的。
(八)完成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会员应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相关的事业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自愿加入本会,并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理事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优先享有会员间合作及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坚决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共同维护行业和谐及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诬告诋毁行业协会、破坏行业和谐的过激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重大会议及领导的指示精神;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级别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对重大的表决等决策性会议必须法人亲自参加,如企业规模年营业额达1亿以上则可委托他人参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有较强的领导决策能力;
(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
(三)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
(四)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共同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积极发挥会长办公会的作用,讨论本会运营过程中的行业性及临时性突发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
本会副会长企业在行业中属代表性企业,体量合计占整个协会内部企业市场份额绝对值约2/3以上,涉及行业及消费者利益。为促进行业发展、为提高会长办公会的集体决策,制定以下决策内容:
(一)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新加入副会长单位税务认定年营业额达200万以上或缴纳医社保人数达30人以上,上一届副会长单位根据自愿自动提名,报送理事会表决。理事单位税务认定年营业额达50万以上或缴纳医社保人数达5人以上,上一届理事单位根据自愿自动提名,报送会员大会表决。)
(三)处理协会日常运转中出现需要集中探讨的问题,政策性补贴等;
(四)根据需要聘请财务、会计、出纳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起草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总结。
(四)组织协调本会及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提出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办公会推选,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党 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 19 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厦门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2021年5月19日